在一般的人眼里,化學品才會是危險品,而其他例如電池,火柴算什么危險貨物呢?也有很多做電池外貿的客戶說:我們的電池不是危險品。那么危險貨物和危險化學品到底有什么區(qū)別呢?哪了些算得上是危險貨物呢?
一、概念
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這兩個概念即相似又有區(qū)別,涵蓋的內容即重疊又有不同。
危險化學品是指有毒、爆炸、腐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huán)境具體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貨學品。其分類如下:
危險貨物:《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規(guī)定,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huán)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和物質和物品。
兩者區(qū)別:危險貨物包含物質和物品且對包裝有特殊要求,危險化學品駐包含化學物質。因此部份危險貨物不屬于危險化學品,例如鋰電池、蓄電池、火柴、汽車安全氣囊、打火機等。
二、判定依據及分類
危險化學品以《危險化學品目錄》為判定標準,基于《全球化學品統(tǒng)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分類原則,將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分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環(huán)境危害3大類,19項。
危險貨物確認原則依據《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危險物發(fā)類和品名編號》(BG6944),基于《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guī)章范本》(TDG)分類原則,將危險貨物分為9大類。
兩者區(qū)別:危險化學品分類原則中,許多危害健康和環(huán)境的慢性危害(例如致癌性、生殖毒性、生殖細胞致突變型)未被危險貨物分類標準采納,因此部份危險化學品不屬于危險貨物。
三、海關監(jiān)管
危險化學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品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原質檢總局《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jiān)管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20號)等有關規(guī)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中的產品,屬于法定檢驗商品。
海關對進口危險化學品采取“口岸查驗+目的地檢驗“的監(jiān)管模式,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出口危險化學品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報檢并申請檢驗。
海關對出口危險化學品采取“產地檢驗+口岸查驗“的監(jiān)管要求。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產地海關報檢并申請檢驗。
危險貨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品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yè)應當向產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鑒定。出口危險貨物的生產企業(yè)應當向產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
海關對于出口危險包裝實施“產地檢驗”、經海關檢驗合格后分別簽發(fā)《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事實上不論是危險化學品還是危險貨物,在出口上都算得上是危險品運輸,我們都應當如實向海關和船公司申報。瞞報,謊報,漏報全部都會造成運輸上的危險,因為船公司會根據貨物的危險性做艙位的分配,一旦發(fā)生危險則有可能機毀人亡或船毀人亡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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