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關說法】危險品偽瞞報,可能要承擔這些法律責任
偽瞞報危險品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7月20日,海關總署召開“口岸危險品綜合治理”百日專項行動部署動員會,要求堅決遏制偽瞞報違法行為,為黨的二十大順利召開營造安全穩(wěn)定的良好環(huán)境。
那么進出口危險品偽瞞報會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可能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典型案例】
案例1:2022年5月,某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鋰電池。海關查驗發(fā)現(xiàn),鋰電池為危險貨物,該公司無法提供《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海關依據(jù)《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guī)定,對該公司科處危險品海運相應罰款。
案例2:2022年6月,某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一批硫化銻。海關查驗發(fā)現(xiàn),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第2828項,屬于危險化學品。該公司未按照危險化學品進行申報。海關依據(jù)《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對該公司科處危險品運輸相應罰款。
本期,得一危險品貨代為您匯總整理了以下4類法律責任:
1、危險化學品逃避檢驗的法律責任
2、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未報檢的法律責任
3、走私貨物的法律責任
4、沒有合格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安全標簽的法律責任
下面,一項一項為您來細說:
危險化學品逃避檢驗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是法定檢驗商品,進出口商品的收、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報檢。如果存在不如實申報等偽瞞報行為,可能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法律義務】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 本法規(guī)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報關地的商檢機構報檢。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一、海關對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最新版)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
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報關時,填報事項應包括危險類別、危險品運輸包裝類別(散裝產品除外)、聯(lián)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聯(lián)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UN標記)(散裝產品除外)等,……
【法律責任】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五條 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fā)貨人、代理報檢企業(yè)或者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yè)、報檢人員不如實提供進出口商品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者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
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發(fā)貨人委托代理報檢企業(yè)、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yè)辦理報檢手續(xù),未按照規(guī)定向代理報檢企業(yè)、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yè)提供所委托報檢事項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的,對委托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
代理報檢企業(yè)、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yè)、報檢人員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導致騙取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有關證單的結果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代理報檢企業(yè)、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yè)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未報檢的法律責任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生產企業(yè)必須申請性能鑒定,出口危險貨物生產企業(yè)必須申請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違反規(guī)定的,可能被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義務】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 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yè),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yè),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法律責任】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提供或者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鑒定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處10萬元以下罰款。
走私貨物的法律責任
進出口收發(fā)貨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如果偽瞞報,偷逃關稅或逃避國家禁止或者限制管理的,可能構成走私,面臨沒收走私貨物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法律責任。
【法律義務】
《海關法》第二十四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
【法律責任】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 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二)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jiān)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 有本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沒收走私貨物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0萬元以下罰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的,沒收走私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稅款,走私國家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走私貨物、物品等值以下罰款;
(三)偷逃應納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走私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偷逃應納稅款3倍以下罰款。
專門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2年內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應當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夾層、暗格,應當予以沒收或者責令拆毀。使用特制設備、夾層、暗格實施走私的,應當從重處罰。
沒有合格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安全標簽的法律責任
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yè)如果為了達到偽瞞報的目的,沒有合格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可能被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能被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
【法律義務】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瘜W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報關時,……應提供下列材料:……(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數(shù)據(jù)單的樣本。
三、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報檢時,應提供下列材料:……(四)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下同)、安全數(shù)據(jù)單樣本,如是外文樣本,應提供出口危險化學品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法律責任】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經檢驗,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huán)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辦理退運手續(xù);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jiān)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的,方可銷售或者使用。當事人申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證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出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jiān)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發(fā)現(xiàn)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以上只是危險品海運小編整理的進出口危險品偽瞞報涉及的部分行政法律責任,實踐中還可能涉及《安全生產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的相關法律責任;根據(jù)情節(jié),還可能觸犯“走私罪”、“逃避商檢罪”、“危險物品肇事罪”等罪名,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千條萬條,安全第一條。進出口危險品,千萬依法依規(guī)如實申報噢!(來源:深圳海關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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